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宁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有土地上中央、省属单位,市级和市属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区级和区属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跨区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四条市、任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济宁市拆迁中心作为市级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任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任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征收第八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任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未及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修订案。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前期调查、论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析产、抵押;(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六)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协助进行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及奖励标准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文物保护、财政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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