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1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法人(自获利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仍在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内(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如已过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的按第一款条件标准认定):1、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3、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第八条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或《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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