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第二章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确定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债权转股权;(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七)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八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发起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整体改制或出售;(三)失去控制权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四)经各级政府批准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五)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第九条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范围: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第十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按资产隶属关系,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各市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结果需经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十一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四)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五)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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