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市城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意见为加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转让行为推动工业经济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城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交换、作价出资(入股)和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本意见适用于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出让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二、转让条件(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转让人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3以上。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完成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条件。3.地上建(构)筑物(含在建工程)具有合法的证明,其中已建成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建工程应持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受让方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等准入条件;5.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6.转让地价须符合地价管理有关规定,在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1.已设定抵押登记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2.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的或政府已同意调整规划用途的;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4.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约定(规定)的转让条件的;5.违法用地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三)其他要求1.严禁将工业用地转让给自然人。2.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受让的企业要符合该宗地所在区域的产业要求和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3.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工业用地范围内为工业生产配套建设的非生产性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5.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由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投资金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6.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并出具事后监管的承诺书,加强对转让后工业用地项目的监管,从产业政策、入驻条件、税收贡献等方面加强对进驻企业的审核把关,确保工业用地按规划用途生产经营。三、转让程序(一)提出申请。由转让人、受让人向所在区(开发区)国土分局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转让人原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金票据、契税票据(复印件);4.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投入资金书面证明;5.属共有权利的,提供共有权人同意转让书面意见;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书面意见;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7.发改部门对受让人建设项目备案批文,受让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规划部门对受让人转让土地的规划审核意见。8.转让人、受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签署日期);9.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审查。国土分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转让条件的,报辖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填写《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查表》(附件一),送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审核。(三)转让办理1.由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2.经审定同意转让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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