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和规范性要求

我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和规范性要求摘要:《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22条创设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但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方案和试点实践情况来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有待再商榷,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有待再讨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是企业就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而公开作出的书面的承诺性声明,本质上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起到产品质量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作用。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自我规制和企业产品标准作品属性的视角分析,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权利而非义务;自我声明的途径应具有可选择性。关键词: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法律定性;规范性要求;标准化法:陈俊华,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和标准化法的学习与研究。陶丽琴,女,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研究。基金项目: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1000-7504(2017)04-0077-08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至2015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就标准化改革密集颁发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的设想、要求和措施,并积极地开展试点实践和平台建设。12016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4条拟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2017年4月24日至2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其第22条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第24条作了修改,将“五”款改为“三”款。1设计中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对企业服务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了区分。服务标准“鼓励”公开给予企业对其服务标准是否进行自我声明的自由,即自我声明为企业的权利;产品标准“应当”公开,即将其法律属性定位为一项法定义务,并进一步对自我声明的途径和内容作出强制性的规范要求。就该规则的设计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赞同观点者,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置于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下加以解读,认为,其应是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实现形式,依备案的强制性,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即为企业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1]持反对意见者认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是企业的权利而非义务,要求在统一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既无必要,也无可能。[2]随着标准化法修改进程的日益深入,正确认识和定位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明确和完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成为该制度立法创设和实践构造的重要命题。为此,笔者以阐释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概念、本质和作用为基础,试从三个角度分析其法律定性,以期为该制度的立法构建提供可能的理论参考。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概念、本质和作用(一)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概念所谓“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国际标准化理论或实践并无此概念,目前我??有关企业产品自我声明的顶层设计文件,均未对此概念作出定义。理论上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要有两种界定:一种立足于产品质量,将其定义为“企业就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标准向社会所作出的一个承诺”[3];另一种立足于产品标准,将其定义为“企业就其执行的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向社会所作出的一个承诺”2。我们认为,依据草案第22条第2款,自我声明中的企业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中前四类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的承诺主体均不为企业,而是分别所对应的标准制定主体。故第二种定义有欠妥当。而第一种定义则高度回应了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确立中国质量对市场的硬承诺”的目标要求。3第22条第3款后半句“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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