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撤销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就《撤销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为依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撤销机制,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正确行使企业注册登记职权,规范撤销企业登记程序,切实纠正虚假不实的登记违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安排部署起草了《撤销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8年7月3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17室(邮政编码:6100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撤销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gsqyc@163.com。联系人:曾红欧联系电话:8652368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6月27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川省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撤销企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销企业登记行为,保障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撤销企业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书,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下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名称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第三条四川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实施撤销企业登记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二)据以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裁判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不成立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申请撤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查明签字或盖章确实为虚假,且未取得有权签字人授权或追认的,依法予以撤销。第六条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七条下列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撤销:(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轻微的;(二)委托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三)申请材料不是由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权签字人予以认可的;(四)程序违法但不损害被许可人权利,撤销登记已无意义的;(五)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已改正的;(六)申请材料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有权签字人此前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情形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撤销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九条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列情形为由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二)据以登记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存在无效、可解除或者可撤销情形的;(三)投资人、利害关系人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四)债权人以登记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登记行为损害债权实现的;(五)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裁判的情形。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撤销登记由登记机关的职能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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