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第九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一)标准文本(送审稿);(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五)试验验证报告;(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第十四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附件3)。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第十五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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