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等特点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主营业务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二)收集、分析和判断技术、市场信息,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三)代表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有效集聚社会创新资源,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四)吸引和凝聚技术创新人才,不断完善研究开发条件和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创新型团队。(五)指导和带动企业其他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全面实施,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第二章认定第六条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五)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建立了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技术中心有比较集中的工作场所和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国内先进地位。(七)技术中心实行规范的项目和经费管理,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且各项主要评价指标不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九)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执法机关审查的;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3.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4.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5.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第八条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为主体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九条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一)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后,于当年3月31日前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信息。(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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