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本市重点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减轻疫情对一线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复工综合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单位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复工综合险落地工作。第三条市财政预算安排保险补贴经费,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复工综合险保费给予补贴。第四条复工综合险补贴经费支持的投保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第五条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复工综合险工作。第二章保险产品第六条保险公司设计的复工综合险产品,应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第七条复工综合险应包含以下赔偿责任范围:(一)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伤残;(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三)因疫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四)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五)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隔离费用。第八条复工综合险对参保单位的赔偿标准如下:(一)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二)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100万元。(三)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企业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四)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对于停工停产期间支出的员工工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最高6000元进行赔偿,其中非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14天,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员工强制隔离工作,导致企业实际支出的隔离人员食宿、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每次事故每人最高1000元进行赔付。(六)以上(三)、(四)、(五)项责任范围的累计赔偿限额合计50万元。第九条复工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为3个月,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保险。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根据保险责任设置不同免赔,其中针对“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导致死亡、伤残”的赔偿不设免赔额;其他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第十条复工综合险的保险费按工程项目计收,每一工程项目保费为定额10万元,每个项目限投保1份。第三章承保模式及要求第十一条复工综合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牵头保险公司和6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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