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3、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8、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并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可直接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和符合本办---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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