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二稿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各级质监部门做好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全省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各级质监部门依照本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职责划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细则对省以下各级质监部门开展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企业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批准各县区局按计划开展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并实施对监管人员的奖惩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和记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建档、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四条【监管原则】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合法履行职责。第五条【社会监督】鼓励各级消费者组织、食品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对食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按照“县为基础、划分区域、明确职责、严格考核”的工作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第七条【监管责任区划分】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行政区域及食品生产企业的特点统筹兼顾科学划分监管责任区,并确定该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是本责任区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监管责任区备案】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监管责任区按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备案表》的要求进行造表公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逐级签订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状,对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行明确。第十条【企业档案】各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责任人应掌握本责任区内企业的相关情况,并按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基本信息调查表》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档案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第十一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责任人应根据《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监管动态管理办法》(制定中)的要求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确定本责任区内各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制定本责任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附件3)并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实施计划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别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本辖区内企业监督检查年度实施计划后应于每年1月25前日和6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查。第十二条【企业承诺书】食品企业应与当地县区局签订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承诺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生产保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资质一致】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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