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致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

致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2009年7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对药品质量控制水平、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增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依法组织药械产品生产经营,确保我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2009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配合此次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处室对涉及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摘录下发,希望你们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应用,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自觉守法经营。(二)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负责人意识,做到诚信经营。(三)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做到规范生产经营。(四)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知识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提升药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全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同时欢迎对省局加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法规培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871-8892563邮箱:LAW_YNFDA@163。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一定会更上一个新台阶,全省药械市场的秩序一定会更加规范,全省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一定会得到更加有力地保障!附:法律、法规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有关规定(摘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法律、法规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有关规定(摘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刑法(一)《刑法》有关条文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章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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