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依法行政、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改进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尽快确定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三、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及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州、地)、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向社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征收。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大力实施“阳光征收”,坚决查处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征收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四、制定配套文件,落实相关政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研究制定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在省相关办法出台前,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有关精神,调整相关政策,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办法、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等配套文件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五、加强规划管理,开展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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