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修订

附件1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切实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提出“加大对省重点流通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形成若干家具有我省自主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44号)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培育100家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要求,深入开展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和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第三条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引导有机结合、现有状况与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现代流通方式和传统流通业态共同促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双重考核等原则,扶持一批优势流通企业做强做大。第四条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税务、工商、人行、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的企业类型为:(一)综合性流通企业;(二)电子商务企业;(三)连锁经营企业;(四)物流配送企业;(五)百货零售企业;(六)商品交易市场;(七)餐饮企业。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企业法人相应的条件;(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三)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运用现代流通技术;(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了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六)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合同重信用;(七)近两年无发生违反财经纪律、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含独资);(九)认定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七条除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一)连锁经营企业。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直营门店销售比重达到50%以上,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90%;综合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有效导入管理信息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电子订货系统(EOS),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重点企业主要在食品、百货等日用消费品的连锁企业中产生,同时考虑其他领域具有明显经营优势的企业。(二)物流配送企业。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平台、大宗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物流平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物流配送企业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仓储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建立了跨区域、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了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做到装卸搬运机械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初步实现电子提单货物跟踪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三)电子商务企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45号)要求,培育一批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园区,具体的认定标准、公布办法和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四)百货零售企业。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具有较高的硬件档次和优越的购物环境,拥有购物、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功能;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前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具有明确的客户定位,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支撑,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五)商品交易市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前一年度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农副产品市场20亿元以上),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能有效依托当地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商品集散功能,交易商品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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