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澜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21号《澜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7月31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9月20日澜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澜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澜沧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澜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培训,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对相关投诉、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二章房屋征收决定第六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情形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论证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抵押;(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征收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产权面积有争议的,房屋征收部门聘请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核实,并由测绘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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