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

ww12333sh/wsbs/zypxjd/2007zpsy/2007zcjd/201606/t20160603_1245070.shtml关于在本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ww12333sh/wsbs/zypxjd/index.shtml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6〕36号),现就本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一、实施范围(一)培养对象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对象为:与试点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1、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试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学徒制培养的职工。2、新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提升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由试点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二)培养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一年到两年。培养内容由试点单位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二、实施方式(一)试点单位的申报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2)报市就业促进中心。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作为试点单位,为其下属企业、驻区企业或会员单位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二)培养实施机构的确认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实施机构等共同实施学徒培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社会培训机构一般应为具有相应培养条件、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B级培训机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试点单位的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上报的学徒培养计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试点单位可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四)签约与注册试点单位在培养项目实施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等内容。试点单位对参加培训的学徒,可按规定与学徒签订服务期协定并约定违约金等相应条款。签约后,试点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培养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备案:经评审通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申报表》、学徒培养计划、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师资配备情况、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同时,培养实施机构应将授课计划上传至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在信息系统内完成学徒基本信息注册。(五)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应根据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开展培训,确保学徒在单位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养实施过程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养实施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和网络维护工作。培养实施机构应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接受督导评估。(六)考核评价试点单位在培养期内一般采取职业资格培训和企业培养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其中职业资格培训的鉴定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需根据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在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需根据相关行业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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