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参考

辽宁省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特殊食品经营资质(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下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一)企业分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二)企业内设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二)大中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工作人员;(三)企业其他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连锁企业等实行总部模式管理的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岗位信用,是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推动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或履行食品安全承诺事项的状态,以及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考结果。第五条省局依托“特殊食品企业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岗位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监管部门按授权使用。第六条市局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信用及岗位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市、县局责任分工。组织建立重点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清单、重点岗位失信人员清单并及时更新。第七条(岗位信用记录)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记录,谁发现、谁记录”的原则,及时通过岗位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岗位信用情况。第八条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查阅本地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信用记录;企业总部可以查阅所辖门店的岗位信用记录;门店可查阅本店人员的岗位信用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查阅本人的岗位信用记录。第九条各级监管部门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用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提供岗位信用记录、重点岗位失信人员清单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负责人重点做好下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一)开展进货查验;(二)规范设置特殊食品销售专区,包括小微专区,以及必要的促销区、展示区;(三)规范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牌、诚信码、特别提示、承诺书、警示(提示)用语等销售专区标示项目;(四)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培训与考核,开展从业人员诚信教育;(五)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并做记录。依据相关标准和自查情况,自行对企业诚信状况作出等级判定;(六)引导企业在自查、自我判定及诚信教育基础上,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七)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抓好落实。(网络自查报告)鼓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企业自查主要情况(进货查验自查结论;销售专区与标示图片;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存在混放销售、虚假宣传、欺诈消费情况)通过网络平台上传至省局。网络上传主要情况的,免于报送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实行总部模式管理的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除组织开展第十条规定事项外,还应重点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所辖各类门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等监督考核,对不具备管理能力的人员提出离岗等处置意见;(二)对所辖门店开展实地巡查,重点查验销售专区设置及标示情况,是否存在混放销售、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等问题。第十二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对上述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不同层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分工。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一)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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