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第五条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第七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介入调查。(一)涉案人员众多的;(二)涉嫌跨区域犯罪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四)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案情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协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回复意见。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侦办,查明犯罪事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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