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办案质量工作通知范文

抽查办案质量工作通知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十届二次全会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程序,正确履行内部监督职能,确保依纪依法办案,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质量。拟于近期在全市开展年度查办案件质量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1、检查范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年度办结的案件。2、检查内容:主要是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违纪人责任、办案程序、处分决定的执行、回访教育以及政纪案件中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合法性等情况。二、检查的方法和时间1、自查。各单位按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年度办结的案件进行自查,并填写《查办案件质量自查情况报告表》,于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2、复查。拟定于5月下旬进行。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所查办案件质量的复查,拟定于5月下旬,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从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报送的《查办案件质量自查报告表》中抽取部分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进行复查。抽取数量:各区抽2件、各县(市)抽3件。复查采取分组阅案、集中评析的方法进行复查,时间3天。讲评时,请市纪委监察局、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参加,具体时间地点另通知。对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所查办案件质量的复查,拟于5月下旬集中进行,时间1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三、检查的组织1、自查,由各单位组织。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成由案件审理室牵头、纪检监察室、案件综合管理室业务骨干参加的查办案件质量检查组,确保自查工作落实。2、复查,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牵头,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和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以及市直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参加对县(市)区查办案件质量复查的人员: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全体工作人员,第一、三纪检监察室及案件监督管理室各1名工作人员;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2名工作人员,组成6个检查组进行复查;对市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质量的复查,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第二纪检监察室和市直有关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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