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清理违法建筑通知范文

市政办清理违法建筑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强化规划管理,遏制违法建筑现象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违法建筑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任务以《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为目标,通过对口清查、集中整治、属地管理等方式,加大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城乡规划区内乱搭乱建等问题,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序实施。二、清理范围及重点(一)清理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2.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3.其它需要清理的违法建筑。(二)清理重点1.城乡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的违法建筑;2.城区村(居)民小区内乱搭乱建行为,特别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自有住房建筑外观和私自搭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筑;3.镇、村规划区内乱搭乱建行为;4.私自改变规划的其它违法建筑。三、方法步骤这次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活动分4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5日—31日)。召开全市清理违法建筑活动动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下发《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氛围。市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投诉举报。各镇政府要会同城建、国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排查,填写《现状违法建筑摸底排查表》,于5月28日前报市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上报的排查摸底情况进行统计梳理,确定责任单位后,下发至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二)自查清理阶段(6月1日—20日)。各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责任分工,逐一列出拆除计划,动员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已开工的工业项目,由市城建局、国土局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对土地手续齐全的工业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三)集中清理阶段(6月21日—7月15日)。各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法拆除辖区内的存量违法建筑,并做好清理后的恢复工作。对城乡规划区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局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管局确定其中1户,市城建局牵头组织,市房管局、所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力、机械予以配合,依法进行拆除。其余违法建筑,由市房管局组织拆除,市城建局、有关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配合。镇驻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局或市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文书,逾期不拆除的,当地镇政府选择其中1户,市城建局牵头组织,镇政府组织人力、机械配合,依法进行拆除。剩余户数由当地镇政府组织力量拆除,市城建局及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对村庄内的违法建筑,由各镇政府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进行拆除。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由市国土局依法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由市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时,由所在镇政府组织人力、机械予以配合。(四)检查验收阶段(7月16日—20日)。市集中清理违法建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清理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并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对拆除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违法建筑活动取得实效。四、责任分工(一)市城建局1.查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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