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行政区域内执法证件备案通知范文

全县行政区域内执法证件备案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省法制办《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执法区域为县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备案和公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一)由省政府法制办监制并颁发的省行政执法证;(二)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由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局、办)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二、实施步骤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公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一)信息采集。持有上述备案范围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填写《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2年2月底前将《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表》(含电子版)报县政府法制局。(二)信息汇总。县政府法制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证件信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和汇总。(三)信息公布。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政府法制局将我县全部行政执法人员及其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有关要求(一)行政执法证备案、公告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行和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之一。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按时、按要求做好材料上报工作。(二)根据《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本次备案工作结束以后,凡新申领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到县政府法制局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局抄送县法院行政庭,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未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无效证件,持证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三)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室要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对岗位变动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局上报说明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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