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浅论共同灾难中保险金归属之word版下载

被保险人保险论文范文:浅论共同灾难中保险金归属之word版下载共同灾难中保险金归属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共同灾难中保险金归属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被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保险法。理由如下:首先,继承权和受益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其次,继承法上继承原则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摘要2009年修订施行的新《保险法》有诸多进步和创新之处,如四十二条对共同灾难中当事人死亡顺序的规定。本文对该理由新旧立法进行对比,指明新规定的进步作用;同时结合现实案例探究其存在之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关键词共同灾难保险金共同灾难: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7-01一、2009年《保险法》出台前对此理由的立法规定2002年的《保险法》并未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共同灾难中死亡的理由做出明确规定。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前,解决保险合同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共同灾难中的死亡理由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理由的意见》有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儿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丰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此,笔者认为,继承法的规则并不适用于保险法。理由如下:首先,继承权和受益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其次,继承法上继承原则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次,当同时死亡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存在继承关系时,适用该司法解释则近乎荒唐。《保险法》与《继承法》调整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原则,故混合使用必定会造成不平衡的后果。二、国外对相关理由之立法例在美国,若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二者同时死亡,或考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多数州采用1940年《同时死亡示范法》的规定,即如果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但无足够的证据可以排除其同时死亡的,则保单的保险金应当以假设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的规则作为分配依据。除非被保险人在死广前对已指定的受益人予以变更或撤销,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三、新《保险法》新增规定及其进步作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四十二条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四十二条新加一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笔者认为这…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作用。第一,解决了把受益权和继承权相混淆的理由,区分《保险法》和《继承法》的适用。依据《保险法》,受益权指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作为一种期待权,其实现需要条件:1•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定存活;2.被保险人必定先于受益人死亡。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是对等的。受益权和继承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权利,区别如下:1•权利的主体和产生方式不同O受益权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权利的产牛由投保人指定;继承权仅限于自然人,权利的产生基于法律或遗嘱。2•权利的客体不同。受益权的客体为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而继承权的客体为被继承人的遗产。3•适法范围不同。受益权适用《保险法》而继承权适用《继承法》。第二,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保险法》核心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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