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中外中股权架构下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分析

中国企业“中外中”股权架构下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分析郑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主动“走出去”,融入世界经济大发展。为助力“走出去”企业投资运营,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解决了企业多个税务问题,但部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在跨境利润分配过程中仍然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协调相关税收规定和政策,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关键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驻港企业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快速增长阶段,处于政策、融资、风险防控等方面考虑,搭建形成“境内控股公司——境外子企业——境内子企业”(即“中外中”股权架构),特别是集团总部在香港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驻港国企)普遍存在此类股权架构,有利于更便捷地打开国际市场、寻到海外资本市场合作、提升全球知名度,这也导致企业在跨境利润分配过程中面临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一、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进行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1】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允许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20%的外国企业,可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属于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最多可穿透至持股的第五层外国企业,但各层仅限外国企业,因“中外中”架构企业的第三层是内地企业,不满足税收抵免条件,不能享受所得稅抵免优惠。此外,所得税法在立法过程中,严格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定为外国企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前期“中外中”架构的搭建,主要是为享受“外商投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税收优惠,并且税务部门认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境内的情况下,“中外中”架构设置非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二是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持股平台,滥用境外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优惠协定,偷逃税款,因此目前税法对中外中架构下的股息红利重复征税属于惩罚性政策;三是通过严格限定境外所得税抵免仅限于境外企业所得,将税源留在中国境内,防止居民企业利润流向境外。二、中国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情况“中外中”股权架构由于最底层实际运营实体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现行所得税政策下,在中国境内税后利润向境外控股公司分红(按5%或10%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目前无政策允许抵免),境外控股公司再向中国母公司分红时,由于该分红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在中国境内缴纳(如香港《地域征税原则简介》规定,只对于香港的利润才征收所得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抵免的“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的条件,因此,中国母公司收到的境外分红需要还原成为税前利润并按25%再次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造成重复纳税。通过税负测算,两次跨境分红派息后的所得税税负高达55%。税负情况如下表:三、重复征税造成的影响目前,为避免中国境内母公司就上述于其间接投资的中国境内实际运营实体的税后分红需重复缴纳中国所得税的问题,“中外中”股权架构企业通常对境内运营实体分配的税后利润留存境外继续投资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避免向境内母公司分红,抑制境内外子公司利润、资金回流境内,同时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一是大量资金留存境外,为满足境内资金需求,母公司多通过对外融资解决,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二是境外留存资金受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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