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职生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盗窃罪的分析

浅析中职生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盗窃罪的分析摘要:当今刑法学界,两大理论交织。一是引自前苏联的旧理论,一是引自德日的新理论。法律试题也充斥着新旧理论的对峙,这对中职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也带来两难的选择。以大纲为本,依托教材,悉心传授知识的同时,不得不在两大理论之间徘徊。契合着历史的脚步,在新旧理论的比较中,发掘知识的魅力,逐步拓宽法律的视野。关键词:刑法;盗窃罪;浅析:G630文献标识码:A:1003-2851(2013)-03-0214-01窃罪是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一项主要罪名。随着刑法理论的演变,旧教材、旧提法已经显露出明显的局限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使得新理论呼之欲出,而且很有必要结合教材给学生及时补充,让学生掌握要领,寻找到理解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在中职生教材中,列举了刑法中的几条重要罪名,也是“三校生”高考的高频考点。其中,盗窃罪就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考点最集中的地方。现在就旧教材对盗窃罪的讲述与新理论的理解做如下粗陋分析,发表一管之见,如有未尽之处,则系笔者学力之疏,尚祈方家正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1]这一概念是刑法新理论的定义,它与中职生教材秉持旧理论有着些微差异。旧理论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秘密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从犯罪特征的角度做分析:一、盗窃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是刑法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财产权这一同类客体。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盗窃罪的行为时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不限于秘密窃取。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新旧理论的区别点。就实质而言,旧理论太过侧重于窃取方式的表现形式,即要求秘密性;而新理论则是从窃取财物的非暴力性角度厘定。例如,有一小偷在公交车上对某女士行窃,车上人都看见了,该女士也看见了,别人怕惹麻烦,该女士也怕声张后遭报复,小偷窃得3000元后遂扬长而去。用新理论分析,这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用旧理论分析,小偷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结果显然不同。由此可见,盗窃罪中,只要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就行,对手段和方法则没有限制。而旧理论对手段和方法则有专门的强调。再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新理论认为应该成立盗窃罪;旧理论则不认为成立盗窃罪。但从法理学得角度来看,上述两例分析中,刑法新理论更符合法理学和刑法学规律。二、盗窃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误认为是自己占有的财物而转移的,则不成立盗窃罪。例如,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然后从乙出偷回,谎称自己不知电脑所踪,对此认定为盗窃罪。三、非法占有目的意思构成从主观犯意的角度来讲,非法占有,对理解盗窃罪有着犯意判断的直接依据。“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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