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规定,进一步优化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涉及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鉴定工作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按照该办法进行鉴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协助参与。申请鉴定的项目按属地原则提交所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第五条鉴定内容:(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二)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三)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鉴定程序:(一)转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旗县(区)级以上(含旗县级)税务机关会同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1-1),转请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1-2),转请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告知企业有关事宜。(二)受理环节。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材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时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将《转请鉴定函》和鉴定材料报送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将《转请鉴定函》和鉴定材料报送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三)提交材料。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或内设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5.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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