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不成立视角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研究

公司决议不成立视角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研究袁婉婷摘要: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到法律与章程的限制。其中《公司法》与章程均可规定相关事项根据已经成立的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代表权。当公司决议不成立时,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依据自始不存在,造成了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这种越权代表的效力,可以从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的相对人,代表行为有效。对于串通股东或董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相对人,代表行为无效。关键词:公司决议不成立;越权代表;善意相对人:D9: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0.0721问题的提出《民法总则》第61条对法定代表人做了如下定义,即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是要通过法定代表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进行谈判,是在法律、公司章程授权下进行的,其权限并不是无限制的,特别是从事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担保,需要通过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根据决议内容,是否做出对外担保的行为。法律和章程均能规定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前需要根据公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决议。然而,公司决议会因法定理由而不成立,致使公司决议自始没有任何效力,法定代表人也就缺乏对外代表的授权依据,此时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行为,即构成越权。此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是在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下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缺乏公司决议内容的依据,导致的越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是因为合同相对人恶意串通公司股东,损害股东权益,该对外代表如何认定效力?公司决议不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但在公司决议无效与可撤销中有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合同法》50条对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相对人不知道其超越职权的,代表行为是归于有效的,也就是说善意的相对人是可以主张代表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62条第3款也同时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如果从全面的体系解释出发,在公司决议不成立之后,决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相对人恶意时,法定代表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是归于无效的。但是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后,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效力如何进行规定,故在实践与理论中存在争议。2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来源有两点:第一是法律法规;第二是公司章程。法律法规是具有法定性的,公司章程是通过股东们进行决议而形成的,具有意定性,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分别来自法律法规的法定性限制和公司章程這种意定性限制。其中均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前提是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公司决议。2.1法定性限制《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职权限制以及越权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关进规定,但是在从事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作出相应的决定的内部程序,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对外代表权是需要受到程序限制。在《公司法》第16条规定在对外担保或者投资时,需要经过股东会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决议,方能作出担保和投资这两项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在没有公司决议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对外担保协议以及对外投资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行为受到公司决议的限制,也就是法律的限制。2.2意定性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公司运行的内容,但不得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确立以及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的表决通过,也就是成立有效的公司决议。公司自治过程中,章程可以确定法定代表人是何人,有什么权利,在行使权利时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公司征程若规定某些事项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职权。故在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需要根据公司决议内容作出。这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的限制。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受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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