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数据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

涉数据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毛立志【摘要】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数据侵害为核心,主要包含计算机犯罪、盗用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等,是一种全新的犯罪模式,并且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随着我国网络日益普及,涉数据网络犯罪数量不断攀升,需以严格的法律加以规制,有效惩治涉数据网络犯罪行为,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最大限度确保公民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数据信息安全。【关键词】涉数据网络犯罪个人信息刑事处罚D924A【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9.01421世纪,我国正式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网络发展核心要素,不仅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传输对数据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诸多数据信息开始成为不法分子的侵犯对象,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企业数据都面临极大挑战。面对数据安全危机,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设新型犯罪规范,更要颁布司法实践案例指导,揭露新型犯罪的神秘面纱;与此同时,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以严刑峻法震慑犯罪分子,营造安全、开放的网络空间。立法:全面修正涉数据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增设以数据为独立犯罪对象的罪名。涉数据网络犯罪中,部分犯罪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侵犯网络数据安全,如故意损坏、删除、变更网络数据,通过这些行为迫使数据拥有者失去对数据的控制和合理使用。纵观欧盟等诸多国家,对数据均有着严格的立法保护,例如,欧盟各国在《网络犯罪公约》明确规定,故意实施计算机数据损毁、删除、破坏、变更、干扰等行为,应视为涉数据网络犯罪。我国立法中虽然存在涉数据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但罪名并不具体,仅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并未对入侵、控制、破坏等行为加以区分,未将数据信息作为独立保护对象。[1]在未来立法中,应增设数据信息网络犯罪,明确规定涉数据网络犯罪的种种行为,对不同侵犯行为加以区分,最终对侵犯数据安全的行为予以界定,作出正确的刑法评价。修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涉数据网络犯罪的代表罪名,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表述存在两个限制,其一是规定了前提条件,即违反国家规定,凡触犯该罪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限制内;其二是限定范畴,即只是获取该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其他行为并不在此罪名约束范畴之内。在此种情况下,该罪名并不能完全保护涉数据网络全部权益,理由是国家规定相对滞后,部分涉数据网络犯罪并未在国家规定的范畴之内。同时,在侵犯数据信息过程中,利用该计算机的权限,通过云端下载也能够达到侵犯数据信息的目的,但并未符合从该计算机中盗取数据的前提要件。因此,应修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名为“非法获取网络数据罪”,删除相关限制条件,确保数据信息能够受到更大范畴的保护。修正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直以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重视度不高,个人信息长期缺乏健全的保护。直至近年来我国才开始重视,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制当中,认定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均属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但是,单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然达不到惩治涉数据网络犯罪的目的,应将“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为“公民个人数据罪”。通过修正罪名,不仅将公民个人信息视为一种数据,也能保护除公民个人信息外的其他数据信息,形成更广阔的保护范畴,有益于个人数据全面保护。[2]同时,在上述相关罪名中,都具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嫌的数据犯罪,随着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力度提高,应将前提去掉,认定任何出售、非法提供、获取公民数据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嘗试设立单行刑法,适度优化附属刑罚。鉴于涉数据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领域,并且呈现出持续增长态势,应以单行刑法方式予以规范,在刑法中设立“网络犯罪”单独章节,将涉数据网络犯罪纳入其中,形成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起网络刑事规制体系,确保各类网络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刑事法律严惩。同时,设立单行刑法并非粗暴对待网络犯罪,而是赋予网络犯罪“二元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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