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研究论纲

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研究论纲摘要: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使得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成为我国检察理论中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研究存在的缺陷一是没有立足宪法原理和我国宪政制度的特殊性来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监督的原理性理论,二是脱离“法律监督”的产生背景而仅仅从字词层面去理解其内涵。我们认为,“法律监督”的理解应当从时代背景的外部视角和矛盾运动的内部视角审视,正确认识“法律监督”内涵的发展变化。“法律监督”包含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法律监督职能及职能的实现等三个层面的内涵,因此,应该从“法律监督”内涵的三个层面系统解读检察机关的性质。“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由“法律监督”的内涵分层原理和以此为基础的职能原理、职能实现原理组成。关键词:法律监督;原理;职能;职权:D926.34文献标识码:A:1672―3104(2010)01-0046―06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将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的宪法规定使得法律监督基本原理的研究有着最基础的宪政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应该说,学术界、检察实务界就如何理解“法律监督”、如何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从检察机关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的内涵解读等不同侧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丰富检察理论、统一对检察机关定位的认识从而完善检察制度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但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一是没有立足宪法原理和我国宪政制度的特殊性来建立自己的关于法律监督的原理性理论。从权力的属性解读检察机关性质的研究进路,不论主张者是否自觉,其真实的理论与经验背景,实际上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因为,根据宪法原理,从国家权力层面分析,我国的国家机关权力的组织与分配必须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基础上的“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的构建是基于国家机关职能基础上的分工,分工虽然要求一定程度上的分权,但这和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中把分权作为组织原则的权力分立有本质的不同。西方国家宪政制度中的分权原则侧重权力主体的独立性及相互关系上的对抗性,特别是强调司法权的独立,而实质是法官对政党的独立,因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由政党控制的。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各国家机关之间、各层级之间的合作与最终的统一性。也因此,在我国的宪政制度下,国家机关权力的属性、意义只能在明确该国家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才能说清楚。我们认为,从国家机关的权力层面去理解国家机关的性质至少在中国宪政背景下是得不出科学的结论的。二是脱离“法律监督”的产生背景仅仅从字词层面去理解其内涵。目前,关于“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性质界定的各种观点其质实都是从权力属性层面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分析,而且都隐含了一个理论假设: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解为是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针对法律实施进行的监督活动。可以说,关于“法律监督”的各种理解,本质上都是脱离“法律监督”产生背景而在字词层面的解读。字词层面的解读又将“法律监督”理解为只是对检察机关工作内容或特点的描述,甚至是某个方面特点的描述,抽空了“法律监督”的丰富内涵,视“法律监督”为没有发展变化的静止之物。而“法律监督”界定的是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其内部规定性是永远处在变化和发展当中的,“法律监督”的内涵也必然是发展变化的。笔者认为,应当从时代背景的外部视角和矛盾运动的内部视角审视,才有可能把握我国检察机关最根本的、规律性的发展趋势:我国检察机关正在从建国之初的制度上承继于前苏联检察制度模式、政治法律文化上深受我国传统监督制度影响的纯政策的执行机关向法治意义上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转型。一、以我国宪政制度为基础确定研究起点“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因此,“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的研究起点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思想和其中国化的产物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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