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联营反竞争效果研究

专利联营反竞争效果研究摘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联合许可方式,专利联营具有双重竞争效应,两种效应的复杂交织给反垄断法的实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尽管各国对专利联营反竞争效果的关注重心不同,但阻碍市场竞争、抑制技术创新和妨碍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反垄断法共同关注的焦点。关键词:专利联营;反竞争效果;进入壁垒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153-02专利联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一实体组织将其组合专利进行相互许可或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这种协议具有促进竞争和排斥竞争的双重效果,而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则是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基本依据。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不同,各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对专利联营反竞争效果关注的重点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分析潜在的或现有的专利联营反竞争效果时有两个基本的关注点:一是联营许可人间的横向协调行为是否可能会导致下游产品间的价格竞争减少;二是联营中的组合专利权是否可能会降低研发的积极性,阻碍新产品的开发和妨碍降低成本的工艺创新[1]。欧盟委员会关注的焦点则是专利联营是否会构成固定价格卡特尔、封锁替代性技术(标准型专利联营)阻止新技术及改进技术进入市场[2]。而日本反垄断主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却是具有竞争关系的(标准型专利联营)许可人相互限制专利利用或者限制被许可人的商业活动而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3]。从各国专利联营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专利联营的反竞争效果主要体现为封锁相关市场竞争、抑制技术创新和妨碍国际贸易三个方面。一、促进横向联合,封锁相关市场竞争专利联营的首要反竞争效果是促进横向联合,形成价格共谋。共谋可以分为明示共谋和默示共谋两种形式。明示共谋是竞争者之间公开达成的协议、决定或一致行动,而默示共谋则'‘不需要进行任何公开的或者可以察觉的联络一一就能够在定价方面进行合作"[4]。从性质上看,专利许可人达成的联合许可协议通常具有明示共谋的典型特征,但由于这种联合是专利联营的固有属性,因此反垄断法通常不会加以制止。然而,如果专利联营只是竞争者之间实现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的工具,则其反竞争效果将不容忽视。在美国法院1902-2001年间审理的24个专利联营案例中,9个专利联营获得了美国法院的支持,另外的15个则被判决为非法,其中因固定产品价格被裁决违法的约占了一半[5]。此外,专利联营也可能会成为便利许可人之间或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在下游市场进行默示价格协调的机制。专利联营封锁相关市场竞争的另一种方式是增大竞争性产品的价格成本。在很多情况下,专利联营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可能同是下游市场的竞争者,如DVD专利联营中,很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不仅是DVD光盘和播放器制造市场上的竞争者,同时还是融合在DVD光盘中的诸如唱片音乐、电影以及娱乐软件等目录市场的竞争者。这时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专利联营是否会阻碍特定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许可人彼此之间的竞争?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在前者,由于专利联营成员之间通常可以通过免费交叉许可获得所需的必要专利,而被许可人则须通过联营的打包许可才能获取相关必要专利,因此,如果联营收取的许可费占据了总体制造成本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即便被许可人在其他方面具有成本优势,其制造的产品价格成本仍有可能髙于许可人制造的产品价格成本,从而会在相关产品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后者,通常不会直接增大竞争性产品的价格成本,但如果被纳入联营中的许可人拥有的专利为非必要专利,则有可能变相地增大其他许可人制造的竞争性产品的成本价格。二、减少研发动力,抑制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执法的共同目标之一是促进创新。专利联营一方面具有分散研发风险,激励创新的功能,但另一方面,联营专利的性质、联营许可协议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联营的管理活动都有可能成为阻碍技术创新的绊脚石。联营专利的性质,也即联营专利之间的关系及其与联营外专利之间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联营的竞争风险和潜在的效率。一般认为替代性专利联营会降低联营成员从事研发的积极性,阻碍技术的创新,但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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