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尽管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许多领域中都具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然而我国却依然没有一部对其进行全面反应的法律条文,并且,理论方面对这种连带责任所做的相关研究也非常少。本文对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全面分析着手,深入研究了民商法练到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又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D913文献标识码:A:1001-828X(2013)07-0-01作为中国民商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连带责任是主要是为了补偿救济,将民商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然而,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适用中所具有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连带责任立法目的的实现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本文将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相结合,研究分析连带责任在民商法适用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几种对策。一、民商法连带责任及其存在的几大问题1.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他们的共同债务需要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同时还将他们内部的债务关系引发出来的一种民事责任。当有多个责任人时,他们中的每一人都肩负着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有连带关系。2.民商法的规则出现变化导致连带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民商法与实体法两者存在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统一过程。因此,在实施民商法时,应当将民事实体法所包涵的内在价值考虑在内,若非如此,单独的运作民商法的程序,就肯定只会流于表面。并且,当实体法的规则与程序法的规则两者之间产生纠葛时,应当保证程序法为实体法让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将实体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规则加以改变,以适应程序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规则的需要,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1]。3.共同侵权行为未经法院审理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去追究被起诉的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从司法实务的方面来说,尽管对全体侵权行为人不加以起诉,法院也能将共同侵权责任及其赔偿的全部范围进行确定。当原告仅仅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时,原告同样要将侵权的事实以及因侵权而造成的所有损失进行确定,至于还有多少侵权人、这些侵权人各自所犯下过错以及所有侵权人是否能到本案诉讼便不再过问。通过原告的举证,法院可以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多大的损害加以确认,却不会追究被起诉的侵权人与未被起诉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只是在侵权人之间发生求偿权时才会加以审查。4.不能将原告的选择权至于执行阶段之后。在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案件时,为了方便审理和降低讼累,一般要求原告最好一并将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同时起诉。然而,这个权利属于原告所有,关键在于原告,而非法院。其中当事人所处分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在实体法律关系基础上所诞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另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础上所诞生的诉讼权利。原告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原告依据连带责任规则,对自己的实体及程序进行理性处理的权利。而将共同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的连带责任选择权安排到执行程序之后来进行,相当于是将实体适用法中原本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问题,后置到了行政程序执行时加以解决。这种说法不严谨,也是不负责的体现[2]。二、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对策1.将必要共同诉讼添加入《侵权行为法》中。必要公共诉讼主要包括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以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两种。首先,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相同时,必须要让多个当事人同时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必须对这些诉讼共同加以审判。即,当只有一个诉讼标存在于多数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当事人要想行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时,必须要数人共同起诉或应诉。其次,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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