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被告的中国历史话语分析【刑法专业论文】

有利被告的中国历史话语分析内容提要:在浩瀚的中国法律史籍中,不乏有利被告的话语,“罪疑惟轻”、“举重明轻”、“处重为轻从轻法”与“格轻听依轻法”等便是其典型代表。这些历史话语或从程序或从实体的角度,表达了对被告有利的选择,而且大都因源远流长与对后世影响深远而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有利被告的这些中国历史话语,与西方有利被告的话语“貌合”而“神离”,不宜相提并论。在当下中国培植有利被告的理念,首先必需对深植于儒家中庸文化之中的有利被告的中国历史话语予以清理。IntheliteratureofChineselegalhistory,onecanreadilyfindsomeexpressionsinfavoroftheaccused,suchasyizuiweiqing(indoubt,infavorofmitigation),juzhongmingqing(whilepunishingtheaccusedontheanalogyofafeloniousprovision,infavorofmitigation),chuzhongweiqingcongqingfa(theappellantcannotheimposedonmoreseverepunishment)andgeqingtingyiqingfa(whiletherearedifferentlaws,preferthelawthatimposesmilderpenalty),whichillustratethealternativesinfavoroftheaccusedbothfromtheproceduralandthesubstantiveperspectives,forminganimportantpartofChinesetraditionallegalculturebecauseoftheireverlastingandfar-reachinginfluence.However,suchChineseexpressionsinfavoroftheaccusedareinessencequitedifferentfromthesimilarwesternonesthoughtheyareseeminglyinharmony.TohavethenotioninfavoroftheaccusedfirmlyentrenchedinChineseculture,oneshouldatfirststudythehistoricalexpressionsinfavoroftheaccusedthatareimbuedwiththegoldenmeanofConfucianism.关键词:罪疑惟轻/举重明轻/处重为轻从轻法/格轻听依轻法近年来,有利被告论开始受到中国学界的关注。然而,一方面,有利被告究竟仅仅适用于刑事程序法,还是可以同时适用于刑事实体法,学界争论颇大;①另一方面,基于有利被告系“存疑即有利被告”这一西方法谚的简称,中国学界曾有人认为此论乃“舶来品”,未必符合中国国情,因而对其在中国的贯彻持怀疑乃至否定态度。②因此,就相关的中国法律史料做一梳理,从历史的角度弄清有利被告是否有其生存的中国土壤等问题,以澄清中国学界在有利被告论上的有关争议,委实成了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一、“罪疑惟轻”在中国历史上,直至“民国”以前,虽无有利被告的提法,但有利被告的精神却以特有的中国话语存在于中国历代法律文献与著作中。而且,历史的脉络清晰地显示,早在夏、周时期,作为有利被告思想之体现的“罪疑惟轻”理念,即已成为司法的指导思想,完成了由提出到定制的演变。据《尚书》记载,2300年前,皋陶即在舜帝的御前会议上提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③关于“罪疑惟轻”的内涵,存在两种解说。一说以胡适为代表,将其界定为“证据不够,只宜从轻发落”[1]。在这里,“罪疑”被理解为有关犯罪的事实存在疑问,即难以认定。另一说源于宋代理学家蔡沈的注解,他认为,“罪已定矣,而于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轻者,则从轻以罚之”,④意即定罪之后,如果还有可以重判也可以轻判的疑问,就从轻量刑。---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汉语成语词典》沿用蔡沈的解释,认为“罪疑惟轻”是指“罪行轻重有可疑之处,只应从轻判处”。⑤至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通说认为,其意为宁可违反成规定法,也不能处死无辜之人。尽管限于史料,无从考证在舜帝时代“罪疑惟轻”是否被贯彻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但从周代的“金作赎刑”制度中,则依稀可见“罪疑惟轻”被开始制度化。《周礼·秋官·职金》记载:“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⑥郑玄注释说:“货,泉布也;罚,罚赎也。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值也,故曰金作赎刑。”⑦贾彦之则注曰:“掌受士之金罚者,谓断狱讼者有疑,即使出赎。既言金罚,又云货罚者,出罚之家,时或无金,即出货以当金值。”⑧综合二人的注释,可知周代的“金作赎刑”制度,是指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时,只交纳“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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