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废问题的研究

关于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废问题的研究关于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废问题的研究经济犯罪在我国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犯罪。在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大致有最广义的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和狭义的经济犯罪三种分类①,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在本文所探讨的经济犯罪便是这一定义,也就是最广义说。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而在如今全世界都在呼吁废除死刑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种以国家、集体等公共财产和市场经济秩序为侵犯对象的犯罪,适用死刑是否正当和必须,是废除还是存置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手段,必有其存在的合理原因。也许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死刑最终会逐步被废除,可是在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法制却还不够完善,还没有更好的预防经济犯罪的产生极其严重后果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条件下,死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最终震慑,依旧有其存在的理由。第一,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制,经济犯罪的现状也有较大的变化,而且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有增无减,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的威胁是不明智的,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并不能有效的预防经济犯罪的产生。但笔者认为,我们依旧不能不否认死刑对犯罪嫌疑人巨大的威慑作用,如果连死刑都不能遏制人的犯罪欲望,那么仅靠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财产刑,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第二,刑修八取消了十几种死刑,这就是我国尊重人权、慎用死刑的表现。可是经济犯罪中也存在不少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类型,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取消该方面的死刑,只会导致该类犯罪更加猖獗,甚至导致国家乃至世界的动乱。第三,死刑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刺激部分经济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使国有资产流失,可这绝不是废止死刑的理由。若仅仅因为害怕国有资产流逝和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而废止死刑,无异于因噎废食。以放弃死刑对绝大多数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威慑,导致经济犯罪数量激增为代价,换取少数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了死刑的威胁而放弃外逃的结果显然是不明智的。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外逃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当今国际司法协作运行体制还不够完善,犯罪嫌疑人外逃他国,有较大的机会能够躲避本国司法、刑侦部门的追究,以达到躲避法律制裁的最终目的,而不仅仅是因为本国有死刑这一威胁的存在。因此,若要解决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我们需要做的是大力加强出入境的检查,增加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难度。加强最经济部门的管理,防止大量资金向国外转移。同时,可以增加对于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使犯罪嫌疑人无处可逃,最终在利益的衡量中放弃携款潜逃。第四,经济犯罪的主题大多具有较高的学历,对法律的了解也比普通群众更加透彻。因此,对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尤其是足以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构成要素,应当具有相当的了解。由此观之,在经济犯罪分子进行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活动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拥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因此,在明知自己的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刑罚的严惩甚至死刑这一后果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依旧进行了经济活动,我们便可以认为,犯罪分子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刑法所规定的,对自己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权的剥夺作为惩罚措施的后果。第五,死刑需慎用却不应废止。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或公务活动过程中追求不法物质利益的犯罪,只要判处罪犯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及严厉的罚金,剥夺其一定的从业资格和公职身份并彻底追缴赃款,已经足以彻底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没必要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这点毫无疑问。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利益,属于非暴力的犯罪,大多追求的是金钱和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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