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法理研究

一、判例法引发的赴港生子问题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成为问题,可以追溯到2001年的"庄丰源案"。庄丰源的父母都是内地人,1997年9月赴港探亲期间在香港生下了他,此后一直由拥有香港居留权的祖父照顾。香港政府入境处根据《入境条例》,"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若要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在其出生时或以后任何时间,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须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为由,要将庄丰源遣返回内地。但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相继裁定庄丰源胜诉,判定不论其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都享有居港权。本案中,司法者从人的基本权利高于一切出发,故将公民的生命权、居住权放在了更高的地位,作出了庄丰源拥有居港权的判决。因为香港的法律体系采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特点基于法院的本案判决从而对以后的判决具有了法律规范效力。根据入境处记录,当年共有6762人受庄丰源案裁决影响获香港居留权。这宗首例的判决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为内地孕妇在香港生子打开了大门。2003年开始实施"港澳自由行",大量的孕妇们通过港澳通行证涌入香港,内地父母港生小孩的数字也迅速攀升。据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数据显示,2001年父母皆为内地居民的港产婴儿只有620人,而后这一数字几乎连年翻倍增长:2004年4102人,2005年9273人,2006年16044人,2007年18816人,2008年25000人,2009年29766人,而2010年内地孕妇在港所生婴儿约4.1万名,占全港新生儿的47%。早在2005,香港医管局就推出了"非符合资格人士产科套餐服务收费",将赴港产子费用调至2万港元,并规定须缴付按金才能入院。这项政策一出台,标志着"非符合资格人士"来港产子就由各方默认转变为公开允许。但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问题在2006年引起了香港本地孕妇的强烈抗议。到2007年2月1曰,这项收费增至3.9万港元(经预约入院)和4.8万港元(未经预约入院)。2009年10月8日,香港医管局又发出"限制令"宣布,因港妇生育高峰为年底,当年10月9日至12月底,香港公立医院取消内地孕妇分晩床位预约服务。直到2010年初,"限制令"解封,香港重新开放内地产妇赴港产子登记,但仍旧弓I来很多舆论的抨击。2011年4月8日,香港医管局再发"限制令",宣布即日起到年底暂停公立医院接受内地孕妇分娩床位预约、赴港生子与法的效力分析最初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群体主要来自华南,以逃避计划生育为主要目的、被认为是教育与收入水平较低的赴港生子群体,而后来的父母则更看重香港的医疗教育等公共福利,群体也向全国化、高阶层的方向发展。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一)对规避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分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亦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是否真的能达到预想中的状态,f从法的效力角度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三、赴港生子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分析赴港生子的孕妇一般选择中介机构为之提供服务。最初的中介机构在广东一带成形,当时多为比较隐秘的“地下服务"。随着赴港生子人群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机构通过网络等宣传途径招揽生意,也从隐性走向了显性。这些机构大致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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