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法律分析陈洁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摘要:目前各试点地区对于入市收益分配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入市收益分配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缺少法律依据、集体内部收益分配规则不具体、收益分配无相关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应该明确集体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权及经营权的划分;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地位;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收管理。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用地入市:F30:A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9.04.018:1009-6922(2019)04-100-07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该内容到2015年开展的对全国33个地区的试点工作,截止到2018年12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积达到9万余亩,总价款达到257亿元,收取调节金共计28.6亿元。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各地区试点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确立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的规划集体用地。目前各试点地区对于入市收益分配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仍需进一步分析与论证。一、试点地区入市收益分配现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包括初次入市收益以及流转收益,本文主要研究初次收益分配制度。收益分配关系到由谁享受收益、由谁决定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监督制度。我国各地区农村的发展模式各不相同,存在多元化入市主体的情形,因此其收益分配的模式及比例也各不相同,下面将从代表集体入市的主体以及政府、集体、集体成员参与分配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一)多元化入市主体在对各地试点地区的文件关于入市主体的规定进行分析前,发现个别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存在错误规定,例如佛山市南海区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者身份”,四川省泸县规定“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省市均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形式或者被委托形式相关权利”,而常州武进区直接在文件中规定“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我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宪法》明确规定除属于国家以外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虽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归其原因应当是其使用权入市,其所有权主体不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司应当是代表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行使相关权利。各试点地区的历史发展情况不同,目前已有16个试点地区公布了其入市主体的相关规定,其他地区例如西藏的试点工作启动相对滞后还处于确权阶段,部分地区的试点方案还在调研制定中。各地区对入市主体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以河南长垣、辽宁海城为代表,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委会代表入市;二是以佛山南海、海南文昌等六个试点地区为代表的,仅规定了由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唯一形式;三是以北京大兴、上海松江为代表的地区规定仅能以镇级土地联营公司作为入市的代表;最后一种是以成都郫都区为代表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三种主体均可作为入市主体,但经过实地考察,郫都区基本以后者行使入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大部分试点地区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在已经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通常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主体,此外北京以镇为单位建立了土地联营公司,而郫都区则以村为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行使相关入市职能。在政策文件中对于入市主体均没有明确规定,即经过合法授权的有资格的主体即可以代表农民集体形式入市的相关权利。目前各地区的做法尽管不统一,但是从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考虑到长远的利益更宜成立相关土地联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便明确产权。(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作为平衡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保障机制,在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地稅收制度的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过渡环节。33个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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