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机制,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是指,在土地、地质、矿产、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能够长期独立开展对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的监测和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科研与教学实习等活动的野外场所。海洋、测绘领域的野外基地管理由海洋、测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一)土地类包括土地调查监测、土地评价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等方面。(二)地质类包括基础地质(地层学、地史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古生物学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方面。(三)矿产类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四)勘查技术类包括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遥感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五)资源综合利用类包括金属矿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第三条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土资源科研基础平台。野外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以及科学需求,积极广泛开展持续有效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其主要任务是:(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综合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二)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三)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五)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六)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七)为野外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和培训的场所。第四条野外基地是长期野外工作积累和形成的成果,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地质特色和优势资源,在野外观测台、站、点、网及示范区等基础上有序推进,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二)以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为依托,以加强野外科技工作为重点,引导科技人才重视野外实践和研究,部省共建,规范管理;(三)以国土资源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加强野外观测仪器、设施的建设,注重野外地学现象和遗迹的保护,促进科学数据共享与开放服务。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野外基地,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开展野外基地布局与发展战略研究;(二)组织制定野外基地规划和运行管理的规范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负责野外基地审查与命名;(四)指导野外基地建设等工作。第六条成立野外基地评审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考察,提出审查意见。第七条设立野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建立野外基地申报审查及评估制度;(二)负责组织野外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评估等工作;(三)组织开展野外基地建设相关科学研究和业务交流及宣传等活动;(四)为野外基地建设提供咨询。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建设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制定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二)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野外基地的统一申报工作;(三)组织协调野外基地建设及野外科研设施保护;(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野外基地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提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二)负责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科学数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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