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夜间部设置办法探讨与研究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职业学校夜间部设置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职业学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职业学校夜间部设置目标以提供在职人员进修机会为主,并增加国民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之就学机会。第3条职业学校设置夜间部之程序如下:一、国立:由教育部核定。二、直辖市立:由直辖市政府核定。三、县(市)立:由县(市)政府核定。四、私立:在直辖市所在地者,由直辖市政府核定;在直辖市以外者,由教育部核定。第4条职业学校夜间部所设科别,以该校日间部设置之科别为限。但各校斟酌学校条件、社会需要及产业发展需求,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职业学校夜间部之课程,应注重实用及配合职场需要。第5条职业学校夜间部置部主任一人,综理部务,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第6条职业学校夜间部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由专任教师兼任之,并得置职员若干人。第7条职业学校夜间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间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间部无相同科者,由夜间部专任教师兼任之。各科得视教学实习及实际需要,置技术人员若干人。第8条公立职业学校夜间部员额编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9条职业学校夜间部学生依其实际使用之资源缴交学杂费,其收费标准,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10条职业学校夜间部设部务会议,议决部务重大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由校长或部主任召开并主持之。部务会议由校长、部主任、各组组长、各科主任、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组成之。职业学校夜间部得设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实习等会议及其他各种委员会;其组成及任务,由各校定之。第11条职业学校夜间部之招生,由各校拟订公开招生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第12条职业学校夜间部在职生之职场经历与所就读科别相关者,得抵免部分实习科目之学分;其相关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第13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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