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决策TPP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比研究

冲突与决策TPP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比研究【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成员国于2015年10月5日基本达成一致协议,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影响了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为了应对TPP给中国文化产业带来的挑战,有关专家将TPP中的“超TRIPS”文本与中国著作权法对比,辩证地看待TPP作品保护期限延长这一现象。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强知识产权规则,中国一方面要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第一要义是民法的理念,适度平衡作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著作权法的制度内化与对外交往,提升中国文化产业的创新力。【关键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著作权法;强知识产权规则;对比;决策【作者单位】刁舜,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基金项目】四川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交大)基地2015年一般项目“TPP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协调研究”(项目编号:IP011507)TPP,中文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TPP)。TPP成员国于2015年10月5日基本达成一致协议,随后,新西兰与美国等国家于2015年11月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TPP的完整文本。由于TPP谈判的保密性,以往我国学者的研究以维基解密泄漏的版本为准,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是我国最早系统研究TPP知识产权法的学者之一。现今,以TPP著作权法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凤毛麟角。此外,以往的研究是建立在TPP草案基础之上的,在应对措施上忽视了著作权法的私法属性。有鉴于此,本文拟以著作权法为切入点,对TPP与我国著作权法进行比较研究,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以应对TPP强知识产权规则。一、剖析TPP著作权法中的“TRIPS-Plus”规则立法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美国是文化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以好莱坞为代表的影视作品以及以微软为象征的软件程序覆盖了大多数国家,美国为了最大限度攫取全球的文化产业利益,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规则强加给TPP,以至于TPP的权力范围超越了TRIPS的最低要求,因此这些规则被学者戏称为“TRIPS-Plus”规则,即强知识产权规则。这一点在TPP最初的谈判文本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维基解密泄露的2011年知识产权文本来看,TPP著作权法中的“TRIPS-Plus”规则主要涉及临时复制、平行进口、保护期的延长、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等制度,其中部分“TRIPS-Plus”规则已经背离著作权法惠及人类智力成果进步的宗旨,沦为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实现“智力成果垄断”的工具,偏离了国际法首要价值——正义。失道寡助,TPP的强知识产权规则遭到了TPP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经过反复磋商,从2015年11月公布的TPP正式文本来看,“TRIPS-Plus”规则只剩下“保护期限的延长”,详见表1。本文认为,所谓的“TRIPS-Plus”文本实际上是大国利益的体现,它已经偏离了著作权法最初的私法属性,应对其正当性存疑。国际知识产权法制度日益“TRIPS-Plus”的趋势,被部分学者诟病为“消亡中的知识产权”[1]。但是,中国作为文化产业大国,不应放任著作权制度逐渐走向异化,而是应该立足于“知识产权的第一要义是民法”的理念,加强著作权制度的内化建设,在“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掌握制定国际著作权法规则的话语权。二、合理地看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本部分拟以“保护期限”为切入点,从“著作权的正当性”层面进一步对TPP的强知识产权规则进行理性分析。1.“保护期限”确立的理论依据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并非永久的,它不同于所有权,这可能是因为有形财产进入公共领域后,常常会发生所谓的“公地悲剧”,导致过度使用从而减损其使用效用。而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则没有此类问题[2]。而且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来看,著作权最终要回馈社会,这一点,在《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协定文本可以得到印证。那么,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多久才从私有领域进入“公有地”呢?在这一点上,我国的《著作权法》与TPP的规定差异较大。2.确定“保护期限”的实践经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确定,涉及版权人、作品利用人以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的实践经验分析如下。(1)国际公约的司法实践官方文本《伯尔尼公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及《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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