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实证研究

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实证研究摘要: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运用于中国时应密切结合国情,对成本分担主体进行再划分。对各主体分担比例的实证考察表明,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人士还未形成独立的分担主体,而学生及其家长的分担比例过高。这就导致成本分担中两大突出问题——分担主体模糊、缺位以及各主体实际分担比例不合理。因此,应确立“四位一体”(学生、高校、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人士)的分担模式,通过对学生及家长收取有差别的学费、高校自身努力拓宽经费渠道、优化政府和社会基金投入等途径来实现高等教育成本的有效分担。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分担主体,分担比例一、文献综述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理论是美国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Johnstone)于1986年正式提出的。其《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资助》一书,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阐述了各分担方的责任。而后,布鲁斯·约翰斯通根据时代的发展情况不断发展、完善着“成本分担”理论。他认为,高等教育的各种成本应由①政府,或者说纳税人②学生家长③学生本人④私人或社会事业捐赠者四部分共同承担。进入21世纪,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理论被越来越广泛的推崇与应用。21世纪伊始,个人、家庭和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量极速增长,但同时高等教育尤其是生均教育成本仍然居高不下,政府有限的财政收入只能倾向投入比高等教育更需要支持的其他公共需求部门。这时,传统的由政府支付高等教育成本的方式行不通了,其他主体加入到成本分担行列势在必行。于是各国学者纷纷利用这一理论来分析本国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情况,将理论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继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发展了成本分担理论。PedroN.Teixeira,D.BruceJohnsone和MariaJ.Rosa等在他们共同的著作中指出虽然成本分担理论得到了全世界广泛的认可,但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同时,各国学者在运用成本分担理论时,仍然存在一些争论:如成本分担的形式,成本分担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都说明了成本分担理论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理论,且用该理论在分析各国情况时,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国情,不能一概而论。国内研究方面,王序坤认为成本分担遵循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收益结构原则”,即根据各主体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第二条原则是“能力结构原则”,即谁的能力大,多分担一点,谁的能力小,少分担一点。他进一步指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应以能力原则为主,而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收益结构原则为主。崔玉平认为,学费应该按照平均成本定价,而不是边际培养成本。尽管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问题进行了研究,但纵观研究内容,仍存在以下不足:其一,对于分担主体的划分模糊、缺位,主要表现在照搬约翰斯通对于主体的界定而缺乏与国内情况的结合;其二,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学费的收取情况及合理性的研究,即家长和学生的分担情况,缺乏对于所有主体分担情况的全局上的分析。鉴于此,本文在对中国的成本分担主体进行了再划分,并在经济学图形解析的基础上,对所有主体在中国的分担情况做了实证分析,为已有的研究成果做了有益的补充。二、中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的经济学分析(一)成本分担主体的再划分首先,我国学生以自己的能力独自承担学费的情况比较少,学杂费主要是由家长进行支付。所以本文将学生及其家长作为一个统一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其次,在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理论中,并没有把高校单独归为成本承担的一个主体,而是把高校看作一个特殊的社会捐赠者。但今天的高等学校除了传统的“传道授业解惑”职能以及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活动以外,还直接参与了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了直接用于交换的社会产品。这样的生产活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转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出卖知识产品),或者直接将其转化为社会产品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售;另一种是接受社会组织的委托,从事专项的研究开发工作。无论哪种形式,都是社会商业活动,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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