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研天下-中国劳务派遣制发展阶段回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中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阶段回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导读:中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阶段回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派遣劳动,浅显的解释便是指“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监督领导下从事劳动。”同以往常见的用工方式(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直接劳务关系)相比,劳务派遣用工有一个明显的特点。一、劳务派遣的内涵劳务派遣在我国又称为派遣劳动,浅显的解释便是指“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并在实际用工单位的监督领导下从事劳动。”同以往常见的用工方式(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直接劳务关系)相比,劳务派遣用工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雇用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并不需要也不使用劳动者,而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却与劳动者并不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劳动关系的形式相分离。二、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劳务派遣最初兴起于美国,后来才逐渐传播到西欧、亚洲。而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阶段。---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是萌芽阶段。20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大量外企涌入国内,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用工模式,我国便引入了劳务派遣。(二)是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为了促进再就业及改善劳动力过剩现象,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得到各地政府鼓励。21世纪,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劳动力市场得到进一步开放,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制度正式确立,劳务派遣开始盛行,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总数达到6000多万,占国内工作总人数的20%。(三)是调整阶段。观研天下发布的《》显示,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首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进行界定,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注册资本,并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虽然劳务派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仍然存在问题,而这也正是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制度的现状。三、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是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此外它还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然而对于其中“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是否相应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也包含在同工同酬里面?针对这一情况,条文未给出确切规定。然而笔者认为,同工同酬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工资报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甚至休假待遇等福利也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所拥有。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且不谈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是否仍然存在,单就同工同酬的延伸面——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来说,派遣员工比之正式员工,险种不全、社保缴纳基数低、企业补贴金额少等都是常见情况。(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的广泛滥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将“三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仍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三性”关系界定较为宽泛,工作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并非全部具备,而是只要具备“三性”之一,企业就能够进行劳务派遣用工,这也就造成了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的泛滥扩大;二是“辅助性”这一模糊词汇极其容易成为企业泛滥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的借口。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即为辅助性岗位,那么谁是界定“辅助性”的主体,又该如何界定“辅助性”便成为问题的关键。若是由企业界定,是否会产生事实隐瞒,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的侵害?企业利用法律对劳务派遣“三性”的模糊规定,可以随意对其进行解释,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以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直接用工成本。---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造成派遣员工的高离职率。实际生活中,由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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