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予立案的控告

关于对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X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予立案的控告、申诉书申诉人:赵赵XXX,女,汉族,37岁,住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电缆厂宿舍,系被害人XXX母亲。控告事项要求检察机关对城区分局【2011】X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检察监督,并履行通知城区分局对X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立案侦查等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我叫赵赵XXX,山西省汾阳市人,1974年出生,一直生活在晋中市榆次区,于2010年3月9日在北京友谊医院剖腹生下儿子XXX(小名豆豆),年近40的我格外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儿子,在母乳精心喂养至1岁后,考虑到家庭经济和我在北京工作(北京某旅行社)的原因,我于2011年3月14日下午把刚满13个月的孩子送到XXX姐妹俩处,其在榆次区菜园西街设办的一个家庭托儿所(全托)。20日晚我去北京之前,还和XXX沟通孩子的事,她让我放心。21日早10时许,我接到XXX打来的电话,说孩子闭气了,在中医院抢救,我跌跌撞撞坐动车赶回太原又包出租回到榆次,孩子已经在专医院重症监护室,主治张大夫对我说,你要冷静你要理智,孩子已经脑死亡(注意国家和医学上判定一个人死亡是脑死亡,而不是没有心跳),只有微弱心跳,还是靠呼吸机,我在不理智情况下坚持要靠呼吸机也要维持,直到29日医生宣布脏器衰竭彻底死亡,我接受不了这无情的打击,随后再一次报警,21日当天报警后,辖区派出所对XXX简单询问后随即被担保释放,至今仍逍遥法外,还在从事非法经营。后我打听,XXX是离过婚受过感情刺激和打击的人,平时脾气不好,怀疑孩子有护理不当,照管不周的情节,因为脾气不好的人对孩子耐心护理的情况很少。而且XXX姐妹俩平时两人照顾着7、8个全托孩子,所以我从常理判断,孩子是在照顾不周条件下被XXX过失致死。XXX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两次鉴定,最终鉴定意见是,“XXX是误吸液体导致窒息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也就是呛奶或呛水死亡。综合以上事实和法理分析,XXX在给婴儿喂送液体时,因疏忽大意其不在孩子现场看护,没有预见到婴儿会呛奶或呛水,可能会导致死亡,而导致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婴儿会呛奶或呛水,但轻信能够避免,XXX不在婴儿现场,待婴儿造成严重---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后果时,XXX才发现。假设,XXX当时在婴儿现场看护,即便是呛奶或呛水,及时采取措施,根本不会导致死亡。XXX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婴儿XXX死亡,符合《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不要求国家机关和法律的同情,我只要求公正。一个托儿所造成13个月的婴儿死亡,不追究其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却将更多的义务加给死亡的婴儿,比如公安机关认为,婴儿呛死,更多的责任在婴儿自身,故认为本案是意外,实属荒谬。现控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等条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恳请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还被害人及控告人全家一个公道。此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时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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