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探讨中国消防在线|时间:2009-02-02|:浙江总队|作者:吴宗旭龚承先陶波《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侦查。公安消防机构独立承办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助于维护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助于惩治火灾事故犯罪,也有利于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对“两案”的侦查办理工作,与一般火灾事故案件相比,对证据的要求更高,程序要求更严,无论是在办案经验还是在办案人力、设施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本文结合我省办案经验,谈几点体会和看法。一、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把握消防刑事犯罪的构成特征由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消防刑事案件包括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两类案件。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或人身伤亡;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主要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办理消防刑事案件,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键是看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而单位或个人又拒绝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未达到严重程度,或公安消防机构未责令改正,也不构成犯罪。(二)区分失火罪与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在犯罪的后果方面,放火罪有即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在主体要件处罚年龄方面,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在主观罪过形式方面,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犯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三)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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