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中客体研究

挪用资金罪中客体研究摘要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已无争议,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代替货币行使交换功能的等价物越来越多、货币已不再等价于实实在在的物,债权、股权、票据、甚至虚拟货币都可以兑换现金,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挪用债权是否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理论上有很多争议,笔者从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出发,对挪用债权的行为应分情况进行划分。关键词挪用资金罪资金挪用债权客体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1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另外还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具体指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第五种观点认为,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第六种观点认为,客体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作为选择客体的占有权。以上六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在两个问题上:1.1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具体是资金所有权中的哪种权能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和使用o所有权包括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第一,处分权能:虽然货币的性质是占有即所有,使用即处分,但此处可以将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抽象出来,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不以占有为目的,只是暂时挪用本单位资金,故不侵犯资金的处分权能;第二,使用权能:行为人之所以挪用单位资金,就是为了利用单位资金另作他用,故必然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能。这两点几乎不存在争议,争议主要在于收益和占有;第三,收益权能:挪用资金行为不一定会侵犯资金的收益权能,如以现金形态存在的单位资金,本身并没有为单位带来收益,行为人将之挪用并没有侵犯资金的收益权能,故即便不侵犯收益权能,也可构成本罪;第四,占有权能: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包含在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中,因为资金的价值体现在交换时,单纯的占有资金并不能为物权人带来价值,这是资金和其他物的不同之处。但笔者认为,资金的占有并不是毫无价值的,虽然资金的价值体现在交换,但占有是交换的前提占有权能保证了物权人在需要时可以随时获取资金,试想,如果一个单位的资金被挪走了部分,一旦单位需要大量资金时,剩余部分不足,则会损害到公司的经营,故占有权能虽本身不能带来利益,但其确实实现其他权能的基础,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和使用。1.2财经管理制度是否为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从客观上看,挪用行为必然会侵犯到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这是否表明财经管理制度也是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呢?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第一,挪用资金罪规定在刑法条文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可见挪用资金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第二,对于挪用行为来说,暂时的挪用对单位财经管理秩序的侵害程度较小,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第三,挪用物品的行为也会侵害到财经管理制度,且与挪用资金对财经管理制度的侵害程度相当,而挪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物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可见挪用行为对单位财经管理制度的侵犯与其被规定为犯罪,并无必然联系。故笔者认为,单位的财经管理制度并不是挪用资金罪的客体。1.3为什么挪用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划定了挪用资金的客体后,还需理清为什么挪用物品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这涉及到立法者透过挪用资金罪想保护的利益所在。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都将犯罪对象限定在了资金,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都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物品,此种立法的用意何在呢?挪用行为和侵占行为的差别在于是否以占有为目的,侵占资金或是物品都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故都认定为犯罪较易理解。而挪用行为则不然,行为人有归还的目的,并不侵犯财产的处分权能,虽然物品可以抵押或变卖转换成资金,但是此转换需要一定时间,需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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