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处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证办案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细则》(下称《办案细则》),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处受理立案组负责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工作及整个办案流程的时限督察工作。第三条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的案件(含交办案件),以及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含请示、复议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纳入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启动办案时限管理系统。第四条受理立案组对于本处直接受理或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后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按照《办案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自收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报经分管处长审批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决定。高检院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只进行受理形式要件的审查,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不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诉人补充受理所需的材料,并在申诉人补充完材料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第五条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诉风险告知书送达申诉人;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连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第六条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受理立案组应当办理调(借)阅法院审判卷宗手续,连同《立案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完备有关借(调)卷手续,并及时调(借)齐全案审判卷宗。涉及成都地区以外的调(借)案卷,原则上委托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但交办案件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下级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二日内作登记性审查处理: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包括原审审判卷宗)符合审查条件的,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对于案件材料不齐,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通知相关下级院补充材料或退回补充完善。下级院对个案问题的请示或申请复议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收案登记当日呈送分管副处长审批(分管副处长不在时可呈送其他处领导);分管副处长(或其他处领导)应当根据请示、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确定案件承办人;受理立案组按照处领导的批示意见,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自立案件调齐审判卷宗、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材料齐备后,受理立案组应当按照分管副处长的批示,在二日内将案件移交给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第九条办案组在接收案件时,应对案件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审判卷宗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案件,由受理立案组完备材料后再移交,但经办案组同意而缺少审判卷宗的除外;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应当签收并在收案当日确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当于接收案件当日向办案督察员登记并报告分管副处长。第十条承办人的审查期限: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自立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和复议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请示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或者有和解可能需要做和解工作的案件,在规定的最长审查时限内不能审查终结而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二个半月届满后三日内填制《申请延长审查期限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审批。第十一条分管副处长对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延长审查期限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延长理由成立的,签注明确意见后在二日内呈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分管检察长同意延长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分管检察长不同意延长的,分管副处长应当督促案件承办人在十日内写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未查明或难以判断的事实应予说明)。第十二条受理立案组负责本处办案流程时限管理工作,应当确定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具体负责案件的督促催办和办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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