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侦押分离合理性的问题研究

中国“侦押分离”合理性的问题研究冯雪梅[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侦押一体”制度因在实践中造成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问题而饱受诟病。改“侦押一体”为“侦押分离”可以有效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实践经验,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关键词]侦押分离侦押一体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所谓的“侦押分离”,就是让侦查犯罪的机关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分离开来,让两个机关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形成监督与制约之势。目前我国的刑事犯罪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权则由公安机关下属的看守所行使。羁押权和侦查权同时隶属于公安机关,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监督。“侦押一体”制度在过去为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其弊端也日益突出,必须进行改革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侦押一体”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一)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从而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是困扰刑事司法工作的一大顽疾。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我国实行的“侦押一体”的制度性缺陷。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侦查和羁押都归公安机关管辖,一旦嫌犯被拘留,基本上与世隔绝。基于破案压力,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利用侦押合一体制的便利随意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来逼取口供,从而寻找犯罪证据。在此体制下,缺乏对公安机关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二)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该问题的根源与“侦押一体”制度有着直接关系,基于我国目前侦查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办案人员偏爱于通过口供寻找罪证,羁押常被视为获取充分供述的最有效工具。因为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下属的看守所看管,难以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督,侦查人员为寻求更多证据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以最大的发挥羁押的作用,如此极易导致羁押期限不断延长,使得超期羁押现象一度成为常态化。(三)律师会见难律师依法享有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更好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但在实践中,“侦押一体”制度经常给律师会见造成困难。为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经常利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对律师会见进行限制,致使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困难,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二、实行“侦押分离”的合理性分析(一)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近年来被报道出许多因在侦查阶段使用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叔侄强奸案”、“萧山五青年劫杀案”是为典型。实行“侦押分離”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目前建议将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划归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剥离其与公安机关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使看守所成为一个专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侦查机关不介入对在押人员的看管活动,关押机关当然也无权插手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以此保证侦查权和羁押权的独立运作,互相制约。当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向关押机关提出申请,由关押机关对讯问地点及时问等事宜作出安排,并采取派人在场、律师到场、全程录音录像等监督措施。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消除刑讯逼供造成的恶劣影响,维护司法公正。(二)规制超期羁押,完善羁押制度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一样,都严重侵害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也反映出我国目前羁押制度的不足。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现象的治理,情况已有所好转,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实行“侦押分离”,将看守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之下,使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在机构上分属不同的系统,打破公安机关权力过于集中的状态,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之间的权限,实现司法权限的合理配置。这样可以从根源上断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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