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诉累_的法经济学分析:1018-4355(2005)06-0052-06#理论前沿#收稿日期:2005-09-16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家族企业治理转型的经验研究0(704773055)。作者简介:曹飞(1974-),男,陕西榆林人,无锡商业职业学院教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诉累0的法经济学分析曹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127)摘要:/诉累0是司法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诉累0的产生原因在于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权力寻租、低下的司法效率、委托代理、较高的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涉、较低的司法素质。诉累导致/租的耗散0、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司法公信的丧失和/理性0的违约行为。应加强普法活动、切实保证司法独立、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确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关键词:诉累;司法的独立性、专门性;诉累的原因;对策与反思:DF71文献标识码:A一、司法的专门性与独立性在解决社会冲突的诸种手段中,诉讼是一种最为常规、最为规范、形式效力最为明显的手段。/私人救济0向/公力救济0过渡的基本标志就是诉讼形式的出现。从现象上看,诉讼出现的根据是/私人救济0力所不及,冲突主体转而求助于公力。然而,实质上,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个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而且同时也危及到统治秩序。在阶级社会中,统治者/渐知个人间之私事,与团体存续讼事,大有关系。由知觉积成经验,公权力乃渐次发达,而法律之效用,亦甚形显著。0[1]因此,早期的诉讼尽管仍保留着/私力救济0的许多形式,但法律上已明确禁止/私力救济0的实施。古罗马法最早处罚/私力救济0行为的法律《关于胁迫的伏里亚》(LexJuliade-ivi)规定,凡以胁迫方法对义务人行使权利的,应受到公法的处罚。玛尔库斯#奥列里乌斯(MarcusAurelius)帝时又规定,凡债权人自动夺取债权的,纵然未使用强暴胁迫方法,也应受到处罚。狄奥多西二世(Jheodosius)还规定,凡是所有人自动以武力取回其所有物的,则丧失其所有权[2]。在私法领域,根据权利自治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出于自愿和诚实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与对方达成协议或者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也体现了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自治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公法领域,一般是不允许/私了0和权利的放弃。如故意杀人罪,即使受害人家属愿意通过经济赔偿来处理问题而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国家也不会允许。因为,这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意味着有钱人就可以以钱偿命而逍遥法外。在公法领域,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能被随便免除(当然如果被告人死亡、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大赦抑或部分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起诉,并且情节轻微的),而且必须由有权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即便是罄竹难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对其进行/大义灭亲0或者/弃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进入了新的时期,但诉讼累赘(简称/诉累0)现象还确实存在,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还相当严重。因此,作者想通过对/诉累0的分析对大家有所启发,以抛砖引玉。二、/诉累0的原因分析(一)普法工作做的不够很多纠纷的发生就是直接和当事人的不了解法律有关系。比如有的人不懂借条和欠条的区别,经常会弄错;有的人不懂诉讼522005年12月第7卷第6期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ofSWUPLVol17No.6Dec.,2005:1018-4355(2005)06-0052-06#理论前沿#收稿日期:2005-09-16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家族企业治理转型的经验研究0(704773055)。作者简介:曹飞(1974-),男,陕西榆林人,无锡商业职业学院教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诉累0的法经济学分析曹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127)摘要:/诉累0是司法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诉累0的产生原因在于普法力度不够、司法权力寻租、低下的司法效率、委托代理、较高的诉讼成本、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涉、较低的司法素质。诉累导致/租的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