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的措施【公司研究论文】

公司研究论文-谈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摘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现状,并认为法制不健全且处罚不力是导致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根本原因。我们认为,应从细化民事责任实体要件、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等方面来完善信息披露责任制度,从根本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关键词]民事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机制和措施。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及其执行现状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从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分别做了较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偏重行政、刑事责任的处罚,而轻视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对于理性的当事人来说,当违规者的预期收益大于违规的预期处罚成本时,当事人就会不遵守法律。现对三种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分别论述。1.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情况。总体来看,我国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责任的规定较为丰富,但从以往处罚情况来看,处罚力度总体布局偏轻,威慑作用不足,许多遭受处罚的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往往只被其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调离原工作岗位(易地为官员),或许还有可能得到提升。而罚款,因为金额不大,也不能起到威慑作用。资料表明,在2001年-2002年7月期间,对于虚增利润、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做出了43个处罚决定,其中,1/3的处罚规定使用了“严重”和“重大”等字眼描述违法行为,但最重的罚款只有30万元。2.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情况。我国《刑法》、《公司法》和《会计法》都对公司由于欺诈上市和财务造假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较明确规定。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而,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事件被曝光的并不少,但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十分少见,而且即使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量刑也比较轻,有的还判有缓刑。例如,轰动一时的琼明源案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两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和3年,与该案件本身的恶劣程度相比,严厉与否不言自明。3.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及执法情况。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仅由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统计资料表明,在1993-2001年期间,在深沪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中,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是主要方式,分别约占处罚总数62%和23%。同时,在1993-2001年期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总共进行了23次处罚,警告和罚款分别约占58%和29%,对虚假信息披露行为采取了市场禁入(包括永久市场禁入和临时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两项处罚,但两者合计仅占13%。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设置了一系列前置条件,如即只受理部、其它行政机关以及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做出处罚决定生效的案件,或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效的案件;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府所在的城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对象。《规定》设置的这一系列前置条件大大限制了被诉讼对象,延缓了诉讼的时效性,增加了小股东的诉讼成本,限制了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违规公司主要负责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客观上被虚化,而常以罚代赔,公司或投资者的诉权被变相剥夺。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现状,我们认为,应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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