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XX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xxXX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XX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XX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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