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备案制的通知

文rtffly——III济安监字〔2008〕131号关于重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安监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作如下重申,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监督机制。做好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审查工作,对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监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建立诚实守信、监管有效、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此项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62条的规定,各县市区安监局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备案程序:对每一行政处罚案件,分别填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表》,并随附以下备案要件: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及有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按照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的顺序整理。证据材料为实物的附实物照片,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加盖上报单位公章。市安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该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需实施处罚的单位对有关问题做进一步说明的,通知实施处罚的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查认为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启动错案纠正程序予以纠正。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关于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的通知》(济安办字〔2008〕2号)要求,向市安监局履行征求意见程序。事故调查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各县市区安监局须填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表》,并随附经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本),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具体承办备案工作的科室为政策法规科。三、严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纳入执法监督重点,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考核时扣除该项得分,同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不能被评先、树优、奖励,对因备案工作不到位而引起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将按照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县市区应指定负责上报备案的科室和人员,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上报备案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63条的规定,市安监局有关行政处罚应当报省安监局备案,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应将需报省安监局备案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备案表》,连同备案要件一并送交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经履行审核程序后上报省安监局备案同时,按照《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的函》(鲁安办函字〔2007〕32号)的规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应报省安监局备案,以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为主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应制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表》,连同市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本),一并送交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经履行审核程序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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