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公务活动的十五座以下的非生产性小汽车。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三条本市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按照机构职能、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市级部门车辆编制数,并报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批准同意。(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财政全额拨款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参照台反腐办〔2003〕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三)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车辆配备参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市直机关内部有偿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留用报废后不再更新。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增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第三章标准管理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一律配备国产轿车,不得配备进口车辆,配备国产轿车按省控办发布的指定车型执行。第七条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标准以上车型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第八条现有车辆未到标准的,不得借机更换车辆。接待用车、特殊公务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固定用车。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公务车辆配备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申请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新增、更新、过户、调拨)的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由市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审批,发放“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购车单位凭“指标证”指定的车种、车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汽车。(二)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省控办签发的“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发放汽车牌照。(三)用于特殊公务的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控办和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到省控办办理购车手续。(四)境外赠送的汽车、上级调拨的汽车,由受赠单位报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审批后,凭批件到市控办办理控购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二)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第十一条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市直单位须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第十二条实行公车定点维修。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第十三条实行公车定点加油。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车辆报废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202号)的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未经许可,各单位不得擅自报废、转让或变更用途。第十五条驾驶人员管理:(一)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务车辆,相关事项按浙纪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在车辆配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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