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马玉风+王明吉摘要:C2C(consumertoconsumer)电子商务是继B2B、B2C后兴起的电子商务模式,也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繁荣、最热闹的,当然其征税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但变幻莫测的网络经营环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已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介绍了当前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分析了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旨在完善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模式,为电商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关键词: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D9:Adoi:10.19311/jki.16723198.2017.06.070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141.94亿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亿元,同比增长43.4%;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缓解了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落实了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成为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政府带来了经济政策方面,尤其是税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被热议,却还未真正得到实施,每年由此造成税收流失达上亿元。1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1.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纳税。这是税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同等的税收待遇。我们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制度,但还未对C2C电子商务纳税进行征管,这已经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对传统实体店铺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全面健康持久的发展。1.2维护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应当保持税收的中立性,让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充分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于通过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进行的交易,都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可现实情况是,因为目前还未对C2C电子商务制定具体的征税制度,所以部分不法的B2C电子商务卖家以C2C的名义进行网店经营不交税;而有一部分实体店店主在进行实体经营的同时在网上售卖自己的东西,这样销售额无需计入缴税的范围。如果国家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搁置不议,长此以往,部分不法商家會将C2C电子商务作为“避税港”,对传统商务冲击更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1.3有利于C2C市场的健康发展虽然当前的C2C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受到国家的监管相对较少,很多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整体市场并不完善,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并且C2C模式下发生的交易不交税也不能开具发票,受害消费者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时而久之,C2C电子商务的诚信度和经营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其市场长远的良性发展,甚至引发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1.4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部分,税收的流失对国家财政甚至整个经济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不是很成熟,但每年获得的经济收入是巨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交易在我国市场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额且逐年递增,而与之相反的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国家财政收入不能得到保障,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2C2C电子商务征税约束因素分析2.1缺乏普遍社会认同在以往进行过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公众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有着强烈的抵触心理,尤其是网络买家和卖家。他们唯恐因电子商务的征税致使商品价格上涨,无法继续享受之前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之外社会公众本身缺乏正确的纳税观念,纳税意识不够强烈,对征税存在偏见,对税收条款认识模糊,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2.2征税主体难以确定传统商务的税收缴纳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但对于C2C电子商务来说,尽管国家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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